市民政局為您解讀《牡丹江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
【我為群眾辦實事政務公開在行動】系列訪談
編者按:
為推動黨史學習教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走深走實,深入貫徹落實好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牡丹江市政府辦公室策劃推出“我為群眾辦實事政務公開在行動”系列訪談,著力提升信息發布的“含金量”,提高政策舉措的“到達率”,提升回應民意的“精準度”。
問:制定《牡丹江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的背景情況?
答: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2007年以來,民政部指導省、市(地)積極探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作為一項托底性民生保障制度。2015年,我市制定并出臺了《牡丹江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牡政發[2015]8號),但隨著社會救助工作的不斷提高,現行的救助辦法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工作需求,為進一步做好臨時救助工作,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依據《黑龍江省臨時救助工作規范(試行)》(黑民規〔2020〕5號),重新起草《牡丹江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
問:《牡丹江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中臨時救助的范圍?
答: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問:《牡丹江市臨時救助工作實施細則》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定了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審批的責任主體;加強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的運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行政委托負責受理申請、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審核、審批本級臨時救助工作。明確了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急難型救助對象、因災型救助對象,重點對救助申請審批程序、救助時限、救助標準、備用金的使用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臨時救助資金籌集及發放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明確提出了建立“容缺”辦理急難救助的機制。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困難群眾可在急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