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 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07-31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行為,打造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信用評價體系,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中心起草了《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8月11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

                                          聯系人:宋貝貝

                                          聯系電話:6262366

                                          電子郵箱:mdjzfcgzx@126.com

                                          通信地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東長安街70號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公室801室

                                          郵編:1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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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法規科

                                          撰稿:張雷

                                          一審:宋貝貝

                                          二審:劉楠

                                          三審:畢海波

                                          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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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增強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評價實施指南》(GB/Z41465-2022)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進入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參加交易活動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與管理。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中介代理(招標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項目響應方(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以及評標(評審)專家。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礦業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國有產權的轉讓出租等。

                                          第三條市發改委負責協調指導信用評價工作,各行政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各自領域、行業信用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作為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部門負責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并具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的日常記錄和考評工作。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工作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安全、及時、準確、共享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依法應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信用評價管理

                                          第五條?交易中心根據信用評價的評分細則對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行為進行信用評價。

                                          第六條信用評價實行每項目一評、動態管理,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動態記分制,信用評價2年為一個周期,周期內動態累計評價。

                                          第七條?交易中心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應報送至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由行政監管部門依法處理;交易中心對記錄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不規范行為,經信用評價后,應在信用評價信息平臺公示。公示內容為交易當事人名稱、所在項目名稱、具體不規范行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計入信用評價信息系統。

                                          第八條?交易中心建立統一的信用評價信息系統。

                                          第九條?交易中心定期對信用評價分值進行匯總,并將信用評價情況報送至牡丹江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第三章信用評價方法

                                          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基礎分值為100分。信用評價分值的計算方法為:信用評價基礎分值減去影響信用評價行為的對應分值。

                                          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首次進入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時,應提供無不良行為承諾書,將其信用評價分值設定為基礎分。

                                          第十二條評價對象的信用評價等級劃分為A、B、C、D、E五個等級。

                                         ?。ㄒ唬﹦討B評價得分在100分的列為A級;

                                         ?。ǘ﹦討B評價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100分以下的列為B級;

                                         ?。ㄈ﹦討B評價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85分以下的列為C級;

                                         ?。ㄋ模﹦討B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5以下的列為D級;

                                         ?。ㄎ澹﹦討B評價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列為E級。

                                          第四章異議處理

                                          第十三條?中介代理、項目響應方、評標(評審)專家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異議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在公示開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行政監管部門自受理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作出處理意見,異議受理期間,暫不公布異議人評價結果,作出處理意見后,重新評分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五章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對符合國家有關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中禁止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懲戒措施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禁止其參與所涉領域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鼓勵招標人(采購人)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使用項目響應方的信用評價結果,將項目響應方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的加(減)分依據,具體加(減)分值比例由招標人(采購人)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七條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信用等級的中介代理、項目響應方,鼓勵招標人(采購人)運用以下激勵措施:

                                         ?。ㄒ唬┱袠巳耍ú少徣耍┰谶x擇中介代理時,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信用等級的中介代理;

                                         ?。ǘ┱袠巳耍ú少徣耍π庞迷u價結果為A級信用等級的項目響應方降低或取消投標保證金(需交納投標保證金項目)和履約保證金;

                                         ?。ㄈ┱袠巳耍ú少徣耍┰谙嗤瑮l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價結果為A級信用等級的項目響應方。

                                          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為B等級,可正常參與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用評價為C等級,暫停其在牡丹江市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6個月,暫停期滿后,信用評價得分恢復至85分;信用評價為D等級,暫停其在牡丹江市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1年,暫停期滿后,信用評價得分恢復至85分;信用評價為E等級,在信用評價周期內,禁止其在牡丹江市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暫停期自公示之日起開始計算,暫停期滿后自動恢復正常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等級記錄在信用評價周期內不予刪除。信用評價周期滿后,信用評價分值自動恢復為基礎分。

                                          第十九條適用于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激勵措施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

                                         ?。ㄒ唬┱少忢椖浚好磕陞⑴c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達5次(含5次)及以上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次年適用該激勵措施。

                                         ?。ǘ┕こ探ㄔO項目:每年參與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達2次(含2次)及以上的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次年適用該激勵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由行政監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結果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監管部門和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的記錄、公開、共享、評價和使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附件: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信用評價評分細則(試行)

                                          附件:

                                          牡丹江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信用評價評分細則(試行)

                                          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信用評價基礎分值為100分,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有下列情形,按照評分細則扣除相應分值。

                                        交易當事人

                                        序號

                                        影響信用評價行為

                                        扣除分值(分)

                                        中介代理

                                        1

                                        從事委托協議(合同)范圍外的代理服務事項,影響交易項目正常進行。

                                        50

                                        2

                                        明知委托事項違法違規卻故意進場交易

                                        50

                                        3

                                        從事同一項目的招標采購代理和投標活動

                                        50

                                        4

                                        擅自修改未經項目發起方確認的交易文件

                                        50

                                        5

                                        利用工作之便,授意評標(評審)專家,影響公正評標。

                                        50

                                        6

                                        擅自改變專家委員會評標結果

                                        50

                                        7

                                        因自身工作不規范,造成質疑投訴。

                                        20

                                        8

                                        工作人員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影響進場交易項目進行。

                                        20

                                        9

                                        工作人員不熟悉公共資源進場交易流程和交易平臺運行規則,影響進場交易項目進行。

                                        20

                                        10

                                        未認真履行對項目發起方應盡到的提醒義務,影響交易工作正常進行。

                                        20

                                        11

                                        預約交易時間及場地不能按時進行交易,未及時通知交易中心。

                                        20

                                        12

                                        無正當理由提前或推遲投標截止時間,不按時開標。

                                        20

                                        13

                                        違規要求提供競標資料及各類證書原件

                                        15

                                        14

                                        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接收交易響應文件

                                        15

                                        15

                                        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交易文件,制定排斥限制性條款。

                                        15

                                        16

                                        處理質疑投訴不及時、不主動。

                                        15

                                        17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違規行為

                                        5-100

                                        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項目響應方

                                        1

                                        私下授意評標(評審)專家

                                        50

                                        2

                                        與項目發起方串通,被行政查處。

                                        50

                                        3

                                        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項目

                                        50

                                        4

                                        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50

                                        5

                                        中標后不及時簽訂合同

                                        50

                                        6

                                        無確鑿證據,對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惡意投訴。

                                        50

                                        7

                                        虛假投標、圍標、串標行為。

                                        50

                                        8

                                        經專家及行政監管部門論證,惡意低價競標。

                                        50

                                        9

                                        獲取招標文件后進行質疑,質疑成立,但不遞交響應文件參與投標活動。

                                        20

                                        10

                                        惡意質疑,對自己提出質疑。

                                        20

                                        11

                                        對項目進行質疑、投訴,經專家及行政監管部門論證后為無效質疑、投訴。

                                        20

                                        12

                                        中標后不及時、足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5

                                        13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違規行為

                                        5-100

                                        評標評審專家

                                        1

                                        收受項目響應方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50

                                        2

                                        透露對投標(響應)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50

                                        3

                                        到場參加評標工作后,擅離職守,無故退出評標活動。

                                        20-100

                                        4

                                        評標時發現存在回避情形未提出回避繼續評標

                                        20-100

                                        5

                                        私下接觸項目響應方

                                        20-100

                                        6

                                        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20-100

                                        7

                                        對明顯違法違規或違反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的重大偏差應否決而不予否決投標

                                        20-100

                                        8

                                        暗示或者誘導項目響應方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項目響應方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20-100

                                        9

                                        向招標人(采購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項目響應方的要求。

                                        20-100

                                        10

                                        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評標或以他人名義參加評標

                                        30

                                        11

                                        將評標資料私自抄錄帶離評標區的,或者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和評標項目。

                                        20

                                        12

                                        對應知法規和規定掌握不準、理解有誤,將不應否決的投標作否決處理。

                                        20

                                        13

                                        抄襲其他評標專家評審結果

                                        20

                                        14

                                        無正當理由對某一家或某些家項目響應方不公平對待、打分畸高畸低。

                                        20

                                        15

                                        對投標(響應)文件細微的偏差、缺陷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失誤且不造成實質性影響,可以澄清、說明、補正而未經要求澄清、說明、補正就直接否決投標。

                                        20

                                        16

                                        對其他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審施加不當影響的,如暗示、誘導等。

                                        20

                                        17

                                        完成評審后在合法的評標勞務費之外額外索取、接受報酬或者其他好處,或者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交評標報告。

                                        20

                                        18

                                        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或者參加專家微信群、評標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發布預參加評標信息或泄露已評完工程信息。

                                        20

                                        19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不配合招標人依法組織的中標候選人履約能力審查或不配合異議、投訴處理工作。

                                        15

                                        20

                                        確認參加評標但未到場且未請假影響評標正常進行。

                                        15

                                        21

                                        確認參加評標后,未按通知時間到達評標現場的,遲到60分鐘以上。

                                        10

                                        22

                                        確認參加評標后,未按通知時間到達評標現場的,遲到30分鐘至60分鐘。

                                        5

                                        23

                                        刻意躲避評標區監控,與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交流評審內容。

                                        10

                                        24

                                        在各評審環節中,已提交并確認該環節評審結論后,又無故退回更改評審內容的,或者退回的理由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

                                        10

                                        25

                                        未按規定存放手機等通訊工具,U盤、移動硬盤等電子存儲設備,或者未按要求攜帶評標鎖的,或者因評標專家原因攜帶的評標鎖不能使用。

                                        5

                                        26

                                        進入其他項目評標室聊天或打聽項目信息

                                        5

                                        27

                                        不遵守評標區管理制度

                                        5

                                        28

                                        不能獨立使用評審工具完成電子評標評審工作

                                        5

                                        29

                                        對應知法規掌握不準或對評標系統操作有誤導致評標發生錯誤

                                        5

                                        30

                                        “評定分離”模式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中,所提出的定性評審意見不明確、敷衍了事,且不能為定標活動起到參考作用。

                                        5

                                        31

                                        故意拖延評審時間,或者消極怠工、敷衍塞責隨意評標、從事與評標無關事項。

                                        5

                                        32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違規行為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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